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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罪行复盖范畴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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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黑钱」罪行复盖范畴极广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25(1)条,「洗黑钱」是一项罪行,任何人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的贩毒或可公诉罪行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而干犯洗黑钱控罪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00,000元及监禁14年。

何谓「洗黑钱」?简单来说,清洗黑钱泛指改变非法获取金钱(即犯罪得益)的来历,使其看似是循合法途径取得的各种手段。大家可从以下例子多作了解。

陈同佳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讼庭在彭宝琴法官席前审理,他承认了4项洗黑钱控罪,控罪指他于2018年2月17日至3月13日期间,处理原属于其女友潘晓颖的财物,包括提款卡、1部数码相机、1部iphone6、2万台币,及19,200元港币,总值约32,000元。被告最后被判即时入狱29个月。彭宝琴法官在判案时强调,事件涉及杀人,不过,香港未能就谋杀罪对其在香港法院起诉,儘管可能有人会认为如此处理方式不公义!不管怎样,法庭只能就被告正在面对的控罪判刑;判刑时,法庭当然也会考虑被告所偷窃的财物正是来自他亲手杀害的死者!

在另一宗涉及「洗黑钱」的案件,发生于10多年前。2007年4月19日,女被告赖锦仪的前夫因贩运毒品,而被深圳公安局拘捕。同日,她也被香港警方调查。她以个人名义与儿子联名拥有3个银行户口,自2005年1月1日起的28个月内,她透过这些户口共处理了港币4,205,925.3元的款项。个别户口的提存款项更加曾高达港币2,500,000元。在9份会面纪录中,女被告均承认有关的各次提款,均是与她的前夫有关的。她补声称当时只是遵照前夫的指示去处理金钱,但她并不知道有关款项是从非法勾当得来的!赖锦仪被时任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黄崇厚于审讯后裁定一项「洗黑钱」罪成。暂委法官在判刑时指出,任职小学教师的女被告受同事及学生尊重,工作对社会有贡献,作为单亲母亲,儿子之品学兼优,亦全归功于她。但案件性质严重,最后赖锦仪被判即时入狱2年零3个月。

赖锦仪其后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其定罪上诉许可申请遭拒绝。但高院上诉庭却接纳由于该案属于特殊情况,被告可获减刑。高院上诉庭裁定在该案,没有证据显示女被告在犯案时从中获利。原审法官认为申请人同意犯案的主因,是为了维持与前夫的关係,藉此保障二人所生12岁儿子的利益。虽然申请人动用了小部分存款作为购买居所,但毕竟他的前夫有责任供养申请人及两人所生的儿子。申请人没有主动以複杂的程序来处理有关汇款,而只是遵照指示行事。上诉庭也同意原审法官的判断,认为申请人这次犯案是偶然,及与她本来的品格不符。虽然申请人没有认罪,但她充分与警方合作,她所提供的资料成为大部分控方去证明其犯罪意图的基础,并获法庭接纳。基于如此的特殊情况,上诉庭认为该案适当的判刑是约1年监禁,但考虑到她经已服刑约9个月,所以颁令她可即时获释。

根据警方资料,香港社会也不时发生涉及不法之徒在互联网寻找猎物协助洗黑钱的个案。常用的手法,是匪徒透过互联网或交友网站,先结识受害人,再向其讹称自己是单身,及在海外从事贸易生意,双方之后透过这些沟通平台保持长期联繫,藉此建立所谓稳定的亲密关係。当歹徒成功骗取到受害人的信任后,便会托词因为生意週转需要,去借用对方的银行户口,伪称需要用作收取或转帐款项之用。其实,有关款项皆是犯罪得益,受害人最终便会沦为清洗黑钱的工具!

洗黑钱控罪所需的犯罪意图,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的财产是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在决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个概念时,法庭需要考虑客观和主观的因数:

(1)一名具常识、有情理和正当思维的人士("合理人"),会否认为有关的情况,是足以令人相信有关款项是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2)被告人是否知道有关情况的存在;

(3)法例的「严厉」性,在于控方是无须证明被告人是「确实相信」!

另一方面,与洗黑钱控罪有关的最典型案件,是一些公众人士将自己的个人银行户口,卖给犯罪集团图利,例如以供贵利集团用作收数之用。赚取这些快钱的结果,往往便是即时入狱!

由于洗黑钱的个案,已经遍及至整个社会的各个阶层,广大市民于日常生活中,宜多加警惕、以免堕入法网!2021年7月,一对母女及另一家庭的姊弟和姊夫,被控在2010至2012年间,利用个人或自行持有「零收入」公司、共10个银行户口洗黑钱近18亿元,5人分别被陪审团裁定5项串谋洗黑钱及8项洗黑钱罪罪成,当中其中5人分别被判监2年零1个半月至7年。